我恭敬地看到天后在位时,有个同州下邽人叫徐元庆,他的父亲徐爽被县吏赵师韫杀害,他最终能够亲手杀死父亲的仇人,然后自缚投案认罪。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处死他,但表彰他的乡里;并且请求“将此编入法令,永远作为国家的典制”。我个人私下认为这种做法是错误的。
我听说礼的根本,是用来防止混乱的。如果说不要做残暴贼害的事,那么凡是做儿子的(为父报仇而杀人)都应处死不赦。刑的根本,也是用来防止混乱的。如果说不要做残暴贼害的事,那么凡是执掌治理的人(滥杀无辜)也应处死不赦。它们的根本是一致的,但具体应用却不同,表彰和处死不能同时施行。处死应当表彰的人,这叫作滥刑;对刑罚的亵渎太过分了。表彰应当处死的人,这叫作越礼;对礼的破坏太过分了。果然用这种做法来昭示天下,传给后代,追求道义的人不知该往哪里去,躲避祸害的人不知该如何立足,把这种做法当作典制可以吗?大概圣人制定典制,是穷究事理来确定赏罚,依据人情来端正褒贬,统归于一个标准罢了。
假使当初审理判决时查清真假,考正是非曲直,追溯根源而探求事情的起因,那么刑和礼的运用,就能判然分明了。为什么这样说呢?如果徐元庆的父亲没有陷入国法规定的罪行,赵师韫杀他,只是因为私人怨恨,逞其官吏的威风,对无辜的人施暴,州官不知道治赵师韫的罪,刑官不知道追究,上下蒙蔽包庇,喊冤呼号无人理会;而徐元庆能把与仇人同戴苍天视为大耻,把枕着武器(时刻准备报仇)视为合礼,处心积虑,以刺穿仇人的胸膛,坚定地自我克制,即使死了也毫无遗憾,这是谨守礼制而实行道义啊。执掌政事的人应当面有愧色,谢罪还来不及,又凭什么处死他呢?
或者如果徐元庆的父亲确实不免有罪,赵师韫杀他,不违背法律,那么这不是死于官吏之手,而是死于国法。国法难道可以仇视吗?仇视天子的法令,而杀害奉行法令的官吏,这是悖逆傲慢而凌辱君上啊。逮捕他并处以死刑,是用来端正国家法典的,又凭什么表彰他呢?
而且那议论说:“人一定有儿子,儿子一定有父母,因至亲而互相报仇,这样的混乱谁来挽救?”这是对礼的迷惑太严重了。礼中所说的仇,是指蒙受冤屈压抑、沉痛而呼告无门的情况;不是指触犯刑律、陷入死罪的情况。而却说“他杀了我父亲,我就杀他”。不评判是非曲直,只是以强凌弱、以众暴寡罢了。这违背经典、背离圣人,不也太严重了吗!
《周礼》说:“调人,掌管调解万民之间的仇怨。凡是杀人而合乎道义的,命令不许报仇;报仇就处死。如果有反过来杀害对方的,各国都共同讨伐他。”又怎么能因至亲而互相报仇呢?《春秋公羊传》说:“父亲不该被杀而被杀,儿子报仇是可以的。父亲该被杀而被杀,儿子报仇,这是相互残杀的做法,报仇也不能消除祸害。”现在如果取用这些来裁决双方的相互杀害,就合乎礼了。况且不忘父仇,是孝;不吝惜生命,是义。徐元庆能不逾越礼制,尽孝守义,这一定是通达道理而明白道术的人。通达道理明白道术的人,难道会把王法当作仇敌吗?议论的人反而认为该杀,亵渎刑法、破坏礼制,它不能作为典制,是很明白的了。
请把我的议论下发给有关部门附入法令。有判决这类案件的,不应按先前那建议办理。恭敬地呈上此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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