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駁復仇議【唐代:柳宗元】

古文观止·吴楚材
臣伏見天后時,有同州下邽人徐元慶者,父爽爲縣吏趙師韞所殺,卒能手刃父仇,束身歸罪。當時諫臣陳子昂建議誅之而旌其閭;且請“編之於令,永爲國典”。臣竊獨過之。 臣聞禮之大本,以防亂也。若曰無爲賊虐,凡爲子者殺無赦。刑之大本,亦以防亂也。若曰無爲賊虐,凡爲理者殺無赦。其本則合,其用則異,旌與誅莫得而並焉。誅其可旌,茲謂濫;黷刑甚矣。旌其可誅,茲謂僭;壞禮甚矣。果以是示於天下,傳於後代,趨義者不知所向,違害者不知所立,以是爲典可乎?蓋聖人之制,窮理以定賞罰,本情以正褒貶,統於一而已矣。 向使刺讞其誠僞,考正其曲直,原始而求其端,則刑禮之用,判然離矣。何者?若元慶之父,不陷於公罪,師韞之誅,獨以其私怨,奮其吏氣,虐於非辜,州牧不知罪,刑官不知問,上下蒙冒,籲號不聞;而元慶能以戴天爲大恥,枕戈爲得禮,處心積慮,以衝仇人之胸,介然自克,即死無憾,是守禮而行義也。執事者宜有慚色,將謝之不暇,而又何誅焉? 其或元慶之父,不免於罪,師韞之誅,不愆於法,是非死於吏也,是死於法也。法其可仇乎?仇天子之法,而戕奉法之吏,是悖驁而凌上也。執而誅之,所以正邦典,而又何旌焉? 且其議曰:“人必有子,子必有親,親親相仇,其亂誰救?”是惑於禮也甚矣。禮之所謂仇者,蓋其冤抑沉痛而號無告也;非謂抵罪觸法,陷於大戮。而曰“彼殺之,我乃殺之”。不議曲直,暴寡脅弱而已。其非經背聖,不亦甚哉! 《周禮》:“調人,掌司萬人之仇。凡殺人而義者,令勿仇;仇之則死。有反殺者,邦國交仇之。”又安得親親相仇也?《春秋公羊傳》曰:“父不受誅,子復仇可也。父受誅,子復仇,此推刃之道,復仇不除害。”今若取此以斷兩下相殺,則合於禮矣。且夫不忘仇,孝也;不愛死,義也。元慶能不越於禮,服孝死義,是必達理而聞道者也。夫達理聞道之人,豈其以王法爲敵仇者哉?議者反以爲戮,黷刑壞禮,其不可以爲典,明矣。 請下臣議附於令。有斷斯獄者,不宜以前議從事。謹議。

白话译文

我恭敬地看到天后在位时,有个同州下邽人叫徐元庆,他的父亲徐爽被县吏赵师韫杀害,他最终能够亲手杀死父亲的仇人,然后自缚投案认罪。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处死他,但表彰他的乡里;并且请求“将此编入法令,永远作为国家的典制”。我个人私下认为这种做法是错误的。

我听说礼的根本,是用来防止混乱的。如果说不要做残暴贼害的事,那么凡是做儿子的(为父报仇而杀人)都应处死不赦。刑的根本,也是用来防止混乱的。如果说不要做残暴贼害的事,那么凡是执掌治理的人(滥杀无辜)也应处死不赦。它们的根本是一致的,但具体应用却不同,表彰和处死不能同时施行。处死应当表彰的人,这叫作滥刑;对刑罚的亵渎太过分了。表彰应当处死的人,这叫作越礼;对礼的破坏太过分了。果然用这种做法来昭示天下,传给后代,追求道义的人不知该往哪里去,躲避祸害的人不知该如何立足,把这种做法当作典制可以吗?大概圣人制定典制,是穷究事理来确定赏罚,依据人情来端正褒贬,统归于一个标准罢了。

假使当初审理判决时查清真假,考正是非曲直,追溯根源而探求事情的起因,那么刑和礼的运用,就能判然分明了。为什么这样说呢?如果徐元庆的父亲没有陷入国法规定的罪行,赵师韫杀他,只是因为私人怨恨,逞其官吏的威风,对无辜的人施暴,州官不知道治赵师韫的罪,刑官不知道追究,上下蒙蔽包庇,喊冤呼号无人理会;而徐元庆能把与仇人同戴苍天视为大耻,把枕着武器(时刻准备报仇)视为合礼,处心积虑,以刺穿仇人的胸膛,坚定地自我克制,即使死了也毫无遗憾,这是谨守礼制而实行道义啊。执掌政事的人应当面有愧色,谢罪还来不及,又凭什么处死他呢?

或者如果徐元庆的父亲确实不免有罪,赵师韫杀他,不违背法律,那么这不是死于官吏之手,而是死于国法。国法难道可以仇视吗?仇视天子的法令,而杀害奉行法令的官吏,这是悖逆傲慢而凌辱君上啊。逮捕他并处以死刑,是用来端正国家法典的,又凭什么表彰他呢?

而且那议论说:“人一定有儿子,儿子一定有父母,因至亲而互相报仇,这样的混乱谁来挽救?”这是对礼的迷惑太严重了。礼中所说的仇,是指蒙受冤屈压抑、沉痛而呼告无门的情况;不是指触犯刑律、陷入死罪的情况。而却说“他杀了我父亲,我就杀他”。不评判是非曲直,只是以强凌弱、以众暴寡罢了。这违背经典、背离圣人,不也太严重了吗!

《周礼》说:“调人,掌管调解万民之间的仇怨。凡是杀人而合乎道义的,命令不许报仇;报仇就处死。如果有反过来杀害对方的,各国都共同讨伐他。”又怎么能因至亲而互相报仇呢?《春秋公羊传》说:“父亲不该被杀而被杀,儿子报仇是可以的。父亲该被杀而被杀,儿子报仇,这是相互残杀的做法,报仇也不能消除祸害。”现在如果取用这些来裁决双方的相互杀害,就合乎礼了。况且不忘父仇,是孝;不吝惜生命,是义。徐元庆能不逾越礼制,尽孝守义,这一定是通达道理而明白道术的人。通达道理明白道术的人,难道会把王法当作仇敌吗?议论的人反而认为该杀,亵渎刑法、破坏礼制,它不能作为典制,是很明白的了。

请把我的议论下发给有关部门附入法令。有判决这类案件的,不应按先前那建议办理。恭敬地呈上此议。

字词注释

{"notes":[{"word":"伏見","exp":"俯伏而见,表示臣子对君主的敬辞,意为‘私下看到’。"},{"word":"束身歸罪","exp":"捆缚自身前往官府认罪,指主动投案自首。"},{"word":"旌","exp":"表彰、表扬,多指朝廷对忠孝节义者的旌表,立牌坊等。"},{"word":"過","exp":"批评、非议,此处为‘以……为过失’。"},{"word":"黷刑","exp":"滥用刑罚,‘黷’为轻慢、亵渎之意。"},{"word":"僭","exp":"超越本分,僭越礼制。"},{"word":"刺讞","exp":"‘刺’为探察,‘讞’为审判定罪,合指审查判断案件。"},{"word":"枕戈","exp":"枕着兵器,形容时刻不忘报仇,语出‘枕戈待旦’。"},{"word":"悖驁","exp":"狂悖骄横,‘驁’通‘傲’,指桀骜不驯、冒犯上尊。"},{"word":"推刃","exp":"互相仇杀、递相报复,‘推刃’意为一来一往的残杀。"}]}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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