信义应当在君子身上施行,刑罚杀戮则施加给小人。刑罚重到判处死刑的,必定是罪大恶极,这又是小人中最严重的了。宁愿为道义而死,不苟且侥幸求生,把死亡看作回家一样,这又是君子中最难做到的。在唐太宗贞观六年,登记了死囚三百多人,放他们回家,约定他们自己回来接受处死。这是用君子难以做到的事,期待那些最恶劣的小人必定能够做到。那些囚犯到了期限,最终都自己回来了,没有一个延误的。这是君子难以做到的,小人却轻易做到了。这难道接近人情吗?
有人说:罪大恶极,确实是小人;等到施加恩德去对待他们,可以使他们转变成为君子。恩德深入人心,改变人如此迅速,有像这样的情形。我说:太宗做这件事,是为了追求这个名声。但怎么知道放他们离去,不是预料他们必定回来以求免死,所以才放走他们的呢?又怎么知道被放走的人,不是预料自己回来必定获得赦免,所以才再回来的呢?预料他们必定回来而放走他们,这是上位者窥探下位者的心思;预料自己必定免死而回来,这是下位者揣测上位者的意图。我只见上下互相窥探算计来成就这个名声,哪里有什么施恩德和讲信义呢?如果不是这样,太宗在天下施行恩德,到这时已经六年了,不能使小人不做极恶大罪,而一天的恩惠,却能使他们视死如归,并且保存信义。这又是讲不通的道理啊!
那么怎么做才行呢?我说:放走而归来,处死不赦免。然后再放走,又归来,就可以知道是恩德所感化的结果了。但这是必定不会发生的事情。至于放走而归来就赦免他们,只能偶然做一次罢了。如果屡次这样做,那么杀人的都不会被处死。这能作为天下的常规法律吗?不能作为常规的,难道是圣人的法度吗?因此尧、舜、三王的治理天下,必定以人情为根本,不标新立异来显示高明,不违背人情来求取名誉。
{"notes":[{"word":"刑戮","exp":"刑罚和处死,指对犯罪者的惩罚"},{"word":"大辟","exp":"古代五刑之一,指死刑"},{"word":"縱","exp":"释放,放任,通‘纵’"},{"word":"期","exp":"约定,期望"},{"word":"卒","exp":"最终,终于"},{"word":"賊","exp":"欺骗,伤害,此处指利用对方心理"},{"word":"冀免","exp":"希望免除刑罚"},{"word":"交相","exp":"互相,彼此"},{"word":"幹譽","exp":"追求名誉,‘幹’通‘干’,求取"},{"word":"常法","exp":"固定的法律准则"}]}